(2015)丹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某某,女,41岁。被告余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静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