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建朝,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由代理审判员左萍不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原告杨某某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正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