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郁某。被告杨某。原告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3月22日,原、被告生长女郁巧珍。1989年7月23日,原、被告生次女郁巧玲。1993年12年10日,原、被告生长子郁正超。三子女均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2011年12月底,原告把被告找回家,但是很快就离开,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4年了。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3月22日,原、被告生长女郁巧珍。1989年7月23日,原、被告生次女郁巧玲。1993年12年10日,原、被告生长子郁正超。三子女均独立生活。2010年11月,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手续、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之间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逾二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丁 迅人民陪审员 朱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开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