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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黄外村黄外经济合作社与黄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黄外村黄外经济合作社,黄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33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黄外村黄外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车友。被告黄光林,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黄外村黄外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黄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有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