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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经营者:师XX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红兴轮胎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