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告周光华诉被告内江市沙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周光华,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钟有华,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威远县,现住威远县。被告内江市沙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两河镇广阳村12组,组织机构代码2067004-5。法定代表人刘本权,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波、詹学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华诉被告内江市沙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光华负担。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袁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