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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临邑兴隆煤焦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临邑兴隆煤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王府商厦六层。法定代表人崔建庆,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华丰,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临邑兴隆煤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杨秋英,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临邑兴隆煤焦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治市和信电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称,本案审理阶段应由太原法院管辖且该案在我公司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审理判决,同时实体上错误,申请终止本案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临邑兴隆煤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持本院已生效(2010)临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管辖、案件事实等判决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其可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异议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审理过程中管辖、案件事实等判决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其依法可申请再审,异议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黄立欣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