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930号原告常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5日,汉族,现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思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籍贯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