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丁怀明与梁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怀明,梁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9号原告:丁怀明,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未,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怀明与被告梁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怀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怀明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