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兰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翠翠与陈白孩、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翠,陈白孩,赵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马翠翠,女,1987年0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XX,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白孩,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靳进才,河南开封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杰,男,1987年0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9324215-6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路北段新天地*号楼。负责人杨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号附*号。原告马翠翠诉被告陈白孩、赵杰及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艳丽、XX,被告陈白孩委托代理人靳进才,被告赵杰及委托代理人刘清华、被告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5日8时59分,被告陈白孩驾驶豫B×××××小型轿车在兰考科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撞向了赵杰驾驶的豫A×××××小型普通客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及其他乘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各住院25天。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白孩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杰负次要责任,原告马翠翠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共支付医疗费17769.22元以及其他损失共计112218.92元。因被告陈白孩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另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白孩辩称,本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合理部分再由我承担。原告未出具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证,不能证明在城镇生活,其赔偿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额。被告赵杰辩称,因陈白孩驾驶的车辆投有保险,因此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合理部分再由我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本人垫付医疗费20000元,在赔付原告后,超出的部分应由原告还。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辩称,本次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此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应考虑为其他人保留相应的份额;原告的收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其虽然提供了劳动合同、单位工资证明,但未提交扣发工资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且工资证明有手写添加现象,故不能以此计算误工费,对其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农村居民;误工费的计算并不当然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的伤残仅为十级,其伤情不影响抚养能力,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原告实际户口为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对原告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8时59分,被告陈白孩驾驶豫B×××××小型轿车,在兰考科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撞向了原告乘坐的豫A×××××小型普通客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及其他乘坐人员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共住院25天。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白孩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杰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豫B×××××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7日0时起至2015年6月26日24时止。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原告生育子女二人:女儿付瑞雪,生于2008年8月5日,儿子付天硕,生于2010年9月8日;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赵杰垫付医疗费20000元。还查明,原告在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打工。经计算,原告马翠翠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776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25天)、营养费250元(10元×25天)、护理费1675元(67元×25天)、误工费12595.5元(93.30元×135天)、伤残赔偿金20715.42元、(9416.10元/年×20年×11%)、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06.51元【6438.12元/年×(12年+14年)×11%÷2人】、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打印费50元,以上共计70011.4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医院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原告的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车辆的保险单、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兰考公安交警大队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兰公交【2014】第34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白孩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杰负次要责任,原告马翠翠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依法应予采信。按照主次责任的划分,被告陈白孩与被告赵杰的民事责任承担以70%和30%为宜。被告陈白孩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其应在保险限额外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虽向法庭提交了与用人单位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但缺乏工商登记、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且其提交的扣发工资证明有添加现象,综合本案实计算,可按原告从事制造业职工平均93.30元/天计算误工费至定残前一日计135天。因原告系农民,应按2014年度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的伤残给抚养子女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其诉请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诉请护理费按照67元/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结合其伤残情况酌定60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打印费酌定50元。被告陈白孩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中造成多人受伤,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应由受伤人员共同分享。该交强险已经被另案的其他受伤人员使用4088.02元,剩余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为5911.98元,由本案原告受偿。被告赵杰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在其赔偿时予以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8769.22元中的5911.98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50492.43元;以上合计56404.41元;二、被告陈白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保险外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剩余的12857.24元以及鉴定费700元、打印费50元合计13607.24的70%即9525.07元;三、被告赵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保险外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剩余的12857.24元以及鉴定费700元、打印费50元合计13607.24的30%即4082.17元;与其先行垫付的20000元折抵后,由原告返还赵杰15917.83元;四、驳回原告马翠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被告陈白孩承担1964元,由赵杰承担8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进良审 判 员  邵长波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