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琦与侯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陈琦,农民。被告侯继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侯继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继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对被告侯继超的起诉。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