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琦与侯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陈琦,农民。被告侯继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侯继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继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对被告侯继超的起诉。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