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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继娥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龙,李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龙。委托代理人:吴庚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昊,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娥。上诉人陈金龙为与被上诉人李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陈金龙在递交上诉状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并通知陈金龙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陈金龙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