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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锦与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李锦,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9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天全县。被告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脚基坪。法定代表人王文贤。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与被告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锦承担。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