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姜继波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共邮政储蓄银行农安支行,钟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共邮政储蓄银行农安支行被执行人钟树山,任金凤上列当事人因借款保证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农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鈡树山只有财产人任金凤名下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