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城华庭4号楼1-501。负责人:杨荣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8元,减半收取10104元,由原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