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地贵州省息烽县,户籍所在地息烽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始,被告人刘某容留女青年黄某乙某等人,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四约大街5号之二无牌按摩店内卖淫。1月17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刘、黄某甲抓获。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称其丈夫去世了,有二个小孩和老人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始,被告人刘某容留女青年黄某丙等人,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四约大街5号之二无牌按摩店内卖淫。1月17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刘、黄某甲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黄某丙、江某乙、张某、饶某乙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租房合同,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