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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苏喜平诉徐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平,徐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原告:苏喜平。被告:徐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平诉被告徐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喜平于2015年5月18日以担保人何小龙已向其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喜平撤回对被告徐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春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辉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