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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邱惠红与冯培健、冯俊期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惠红,冯培健,冯俊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申请人)邱惠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罗瑞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邓慧明,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培健(原审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冯俊期(原审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冯培健、冯俊期委托代理人罗瑞红。再审申请人邱惠红因与被申请人罗瑞红、冯培健、冯俊期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邱惠红申请再审称:(2013)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以(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债务为冯锦增个人债务,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要求追加罗瑞红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情理。请求撤销(2013)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判令追加被申请人罗瑞红为(2011)佛城法执字第3372号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罗瑞红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借款130500元和案件受理费1525元及利息;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罗瑞红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述裁定已于2013年2月2日生效,再审申请人现在才提出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时效。2、被申请人罗瑞红与冯锦增已非夫妻关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1月30日判决罗瑞红与冯锦增离婚。3、涉案的债务是冯锦增的个人债务,应用冯锦增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被申请人冯培健、冯俊期答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原债务是虚假债务,是冯锦增与罗瑞红离婚期间突然出现的巨额债务。再审审查中查明:(2013)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3年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邱惠红未在原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起再审,且又无证据证明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邱惠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邱惠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绮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