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欧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欧阳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胡某。被告欧阳某。委托代理人黎俊,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胡某与欧阳某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叶章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奕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