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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欧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欧阳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胡某。被告欧阳某。委托代理人黎俊,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胡某与欧阳某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叶章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奕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