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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远花申请执行韩仁辉、邹宗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5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花,韩仁辉,邹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杨远花,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韩仁辉,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邹宗辉,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隆昌民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仁辉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的营业房4间及四川省隆昌县普润镇的营业房3间。现因申请执行人杨远花申请解除上述查封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仁辉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营业房4间及四川省隆昌县普润镇营业房3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