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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繁光与罗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繁光,罗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曾繁光,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罗卿,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光与被告罗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繁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繁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繁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曾繁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