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繁光与罗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繁光,罗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曾繁光,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罗卿,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光与被告罗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繁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繁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繁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曾繁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