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凯信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英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凯信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郝英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榆林市凯信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凯信世纪大厦八楼。法定代理人麻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郝英丽。委托代理人李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榆林市凯信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英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与原告郝英丽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榆民初字第01167号】系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指向同一法律事实,均系对榆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两案中双方互为原、被告主体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合并在(2015)榆民初字第01167号案件中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转至合并后(2015)榆民初字第01167号案件中处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