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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晋辈、许翠只与水冶镇阜城村东街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辈,许翠只,水冶镇阜城村东街居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998号原告王晋辈,男,1978年12月16日生。原告许翠只,男,1929年3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晋辈,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水冶镇阜城村东街居委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阜城东街村。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辈、许翠只与被告水冶镇阜城村东街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辈、许翠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辈、许翠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