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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同法与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同法,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于同法,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康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同法与被执行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字(2014)第873号裁决书]中,因胶劳人仲字(2014)第873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同法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法直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