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红超与被上诉人史炳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超,史炳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超,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炳兰,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翔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红超因与被上诉人史炳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6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红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淑军,被上诉人史炳兰的委托代理人曹静杰、高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60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