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增殿与王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殿,王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殿,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王蕤,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李增殿与王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050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增殿人民币六万零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三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王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增殿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蕤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