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一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坚程申请宣告何堃玉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坚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一特字第14号申请人:高坚程,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汪长征,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坚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堃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何堃玉,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中山市,与申请人高坚程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0日在黄圃镇得宝家私城外出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堃玉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何堃玉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堃玉自2009年离家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可宣告其死亡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高坚程请求宣告何堃玉死亡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何堃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