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谈兆奎、邵建华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兆奎,邵建华,赵利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谈兆奎。原告邵建华。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赵利忠。委托代理人杨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兆奎、邵建华诉被告赵利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1元,经本院通知后,仍不补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星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