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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新荣诉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荣,黎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何新荣,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孝岗镇生产街姜家小组**号,身份证号3625311977********。委托代理人乐有强,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孝岗镇西坪村停子上组**号,身份证号3625311969********,系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黎志荣,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孝岗镇胜利街名仕步行街南区**号。身份证号3625021985********。原告何新荣与被告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成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新荣的委托代理人乐有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志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新荣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到了还款期后,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欠不支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黎志荣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何新荣人民币100000元整,每月利息2000元,今借人黎志荣。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欠不归还,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银行汇款凭据等足以证实,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黎志荣与原告何新荣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黎志荣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双方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欠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黎志荣支付给原告何新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时间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止,按月息2分计息,息隨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4470元由被告黎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16010400009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周智英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嵇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