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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瑞萍与单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萍,单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赵瑞萍。被告单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萍与被告单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