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少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少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春亚。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强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日钧、杨庆珍、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于5月18日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菊、杨庆珍、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春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系招女婿,但其对招女婿概念不清。双方于2001年X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又于2008年7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某。女儿出生时,双方便为了女儿的姓氏产生矛盾。儿子出生后,双方又因为姓氏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为儿子起的名字改掉,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甚至报警。2012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原告离家在外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撤诉之后,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某、婚生子吴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所述不是事实,对招女婿是充分了解的。婚后原告曾动手殴打被告,为此的确报过警。在被告怀二胎时原告不同意再生育,双方又发生纠纷。这三年来,原告对家庭对孩子均不闻不问。但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双方都改正脾气,共同带好两个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入赘被告家。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2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又于2008年7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某。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尤其是孩子的姓氏问题上发生纠纷,纠纷产生后双方又不能心平气和地加以沟通,致使双方矛盾逐渐加深。2012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缓和,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为了给两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生活学习的环境,双方均应改正自身不足,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女吴某某现在读初中,次子吴某某现在读一年级。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又查明,2007年9月24日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的房屋,该房屋原告未能出资,但原告提出在2006年底装修时曾出资60000元。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身份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琐事上未能妥善处理,逐步产生家庭矛盾。但纵观本案,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夫妻感情可以挽回,为了家庭完整,希望双方各自改正不足,共同带好两子女。况且目前姐弟俩感情深厚,在学习上姐姐关心弟弟,已经不能分开生活。本院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以及有利于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认为双方只要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排除外部干扰,同时也希望双方今后遇事多交流、多沟通,相互包容,消除矛盾与隔阂,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321-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潘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