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倪兴信与被告王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兴信,王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倪兴信,男,1940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表人李立明,女。被告王玫,女,1958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鹤康,男。原告倪兴信与被告王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倪兴信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沙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兴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明,被告王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鹤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兴信诉称,被告系南京市秦淮区红花地xx幢xx号xx室(以下简称xx室)所有权人,原告居住南京市秦淮区红花地xx幢xx号x室(以下简称x室)。2014年上半年,被告将xx室房屋出租给餐馆员工使用,有十多人居住,出租不久后,xx室卫生间不断向原告家的卫生间渗水,原告及时告知被告要求维修,但被告不予理睬,造成原告家墙体向墙外冒水。11月23日,原告房屋受潮墙面、天花板起皮、开裂、石膏条板断裂,险些砸中原告孙女。因电线管长期受水浸泡,造成电线短路,影响原告生活。11月24日,原告请求社区联系被告,社区多次致电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同日,社区请房管所工作人员确认,系x室水管爆裂致使漏水。11月29日,原告得知漏水系被告房屋螺丝损坏所致,被告正在进行维修。被告维修后,不再漏水,原告于2012年对房屋进行装修,针对房屋做了防水,与卫生间相邻的另外一面墙至今没有任何受潮现象,且被告在修复螺帽后也对同样位置的墙面进行粉刷,故原告墙面等受损系被告导致,为了避免日后有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找人咨询,人工加上材料的费用为4290元,工人施工期间原告一家住宿费用为1000元,工人施工后会导致清洁费用4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569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维修费用4290元、外出租房费用1000元、保洁费用400元,共计569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玫辩称,第一,十多年,因被告女儿同学使用洗衣机不慎导致水漏至原告,为了避免女儿及同学不再受到骚扰,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第二,被告认可本次漏水事实,由于墙面本身靠近厕所浴室,且老房子容易受潮,原告主张的损失跟漏水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不是100%,被告家自己靠近卫生间的墙面也受潮。第二,被告询问水电工修复的价格在500元左右,鉴于x室的为人,被告不愿意代原告维修,避免日后无休止的纠缠,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经济补偿及住宿费用,如果调解,被告愿意补偿原告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x室住户,被告系xx室住户,双方系楼上下邻居关系。2014年11月23日,x室房屋的靠近卫生间的卧室墙面踢脚线掉落,卫生间与卧室之间的墙面出现渗漏现象。2014年11月29日,被告找人对xx室房屋进行漏水检修,发现xx室房屋卫生间的螺帽存在裂痕,产生漏水,被告对该螺帽予以更换。后原告方未发现漏水。第一次现场勘验时原告家卧室靠近卫生间墙面上方出现大面积剥落和泛黄,当时书橱未移动。后原告告知承办人书橱移动后,发现有其他损失,法院组织双方第二次勘验现场,被告称没有时间未到第二次勘验现场,法院在第二次勘验现场时发现,书橱移开后,护墙板以上墙面乳胶漆出现大面积脱离、剥皮,顶面乳胶漆有脱落现象,宽度大概与书橱宽度一致,书橱背面用手摸,灰可以抹去,护墙板靠近窗户的一块翘起,其他三块无翘起现象,卫生间吊顶两块吊板背面有霉迹,用水可以擦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清单,原告主张粉刷墙面、更换护墙板、书橱背面需要4290元,原告表示书橱背面受损不要求被告赔偿,在4290元中扣除200元,被告还应赔偿人工加材料费4090元。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其不申请对x室房屋的漏水损失以及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以上事实,有照片、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赔偿,被告作为xx室房屋的产权人应保证其专有部分的使用不侵害其他人权益,关于被告提出损失并非漏水百分之百导致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陈述系由于螺帽开裂导致水漏到x室,被告在漏水事件发生后对其卧室与卫生间相邻的墙面进行粉刷,该墙面正下方为原告损失位置,故原告提出的损失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现由于xx室螺帽存在裂痕导致水漏到原告家,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数额,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申请鉴定,第一次勘验现场时书橱未移动,第二次勘验现场时出现新的受损点,新的受损点在书橱未移动的情况下无法看出,本院结合x室的现场勘验情况以及结合x室房屋的面积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000元。另x室房屋渗水虽并非持续性事件,从x室房屋受损状况看,如修复相应受损部位必将对原告居住造成一定影响,结合受损情况,原告在外租房以5天为宜,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元租房费用。关于原告提出的保洁费用,鉴于修复后有保洁的必要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保洁费用以1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洁费用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倪兴信维修费用2000元、外出租房费用400元、保洁费用100元,共计2500元。二、驳回原告倪兴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被告王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凌沙沙人民陪审员 齐蔚莉人民陪审员 缪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