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刘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管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某、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管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杨某某、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