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5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38号。负责人谭甬,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文峰。被告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元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告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并表示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