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伟峰与宁海县旭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海县旭韵电器有限公司,孙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海县旭韵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宽。委托代理人:黄妙。委托代理人:常军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伟峰,1972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傅凌志。再审申请人宁海县旭韵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伟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知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海县旭韵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