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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XX领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领,无业。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3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因刑满被监视居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XX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XX领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驾驶一辆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被公安人员扣押。6月19日、6月20日,XX领两次去到石龙镇人民政府上访,采取静坐和拦截马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并钻入车底导致公共汽车无法正常行驶的方式要求取回被扣车辆,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后公安人员于2014年6月20日对王处以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7月2日8时许,XX领再次来到石龙镇人民政府门前马路边拦截一辆公交车并钻入车底,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并且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后公安人员赶到到场将XX领带回派出所审查。原判认为,被告人XX领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XX领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XX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诉人XX领提出:其系在诉求受挫意欲自杀的过程中影响到公共汽车的行驶,并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8时许,上诉人XX领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驾驶一辆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被公安人员扣押。6月19日、6月20日,XX领两次去到石龙镇人民政府上访,采取静坐和拦截马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并钻入车底导致公共汽车无法正常行驶的方式要求取回被扣车辆,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后公安人员于2014年6月20日对王处以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7月2日8时许,XX领再次来到石龙镇人民政府门前马路边拦截一辆公交车并钻入车底,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并且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后公安人员赶到到场将XX领带回派出所审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裕兴路石龙镇人民政府门口马路。2、东莞市新涌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诉人XX领无精神病,对案发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XX领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4、保证书:证实上诉人XX领前后五次向石龙镇有关部门签下保证书,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不驾驶异地摩托车在东莞市内禁行道路上行驶。5、敬告书、关于印发《东莞市2014年开展“治摩”“四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东莞市整治非法营运车辆及石龙镇车辆综治办发布公告等的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XX领前后三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XX领于2013年8月2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9月23日释放。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上诉人XX领无牌机动三轮车一台的情况。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4年6月20日9时许,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6路公交车正常行驶在路线上。9时50分许,我行驶至石龙人民政府前,一名男子突然从路边冲出来把公交车拦停。当时,我以为该男子精神不正常,就想把公交车倒后绕开。但该男子抓住公交车的雨刮,我就把车停下来。随后该名男子就钻入车底,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不久警察过来把该名男子带回派出所。当时车上大约有30名乘客。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7月2日早上,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2路公交车正常行驶在路线上。8时25分许,我行驶至石龙人民政府前,一名男子突然从路边冲出来把公交车拦停,随后该名男子就钻入车底。接着警察过来处理,8时45分许,该名男子才从车底出来。当时车上约有40名乘客。经辨认,刘某乙辨认出上诉人XX领就是将其驾驶的公共汽车拦停并钻入车底的男子。11、证人梁某的证言:上诉人XX领于2010年开始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载客被公安机关扣押三轮摩托车,因此多次被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2014年6月19日10时20分许,我在石龙镇西湖区金沙湾门口路段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三轮摩托车,于是将其拦下并扣押摩托车。当天下午,该名男子来到石龙镇人民政府门前拦下一辆小车并钻入该小车车底不肯出来,严重影响交通,公安民警到场劝说无效后将该名男子抓获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到了6月30日,该名男子拘留期满出来后,又在石龙镇人民政府门口拦路睡觉,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秩序,后民警到场将其劝说离开。到了7月2日8时25分许,该名男子又前往石龙人民政府前拦下一辆公交车并钻入车底,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民警到场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1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6月19日16时许,我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广电公司的小货车行驶至石龙人民政府门前路段时,被一名男子突然从路边冲出来将车拦停并钻入车底,导致不能正常行驶。16时30分,经警察过来劝说后,该名男子才从车底出来并被警察带走。经辨认,证人陈某辨认出上诉人XX领就是拦车的男子。13、上诉人XX领的供述: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于2014年6月19日被石龙公安分局车辆整治办查扣,公安机关对我罚款,但我不想缴纳罚款,就想去找镇领导解决这件事,但一直找不到,于是就想通过拦截机动车的方式希望把事情搞大,让政府领导帮忙解决。6月19日15时至16时许,我在石龙镇政府门前拦截了两辆汽车。6月20日9时50分,我再次在石龙镇政府门前拦截了一辆公交车并钻入车底,民警过来将我抓回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我被释放出来后,于7月2日再次到石龙人民政府准备上访。因找不到领导,我走出公路拦截公交车并钻入车底,民警过来把我抓回派出所。上诉人XX领指认了作案现场。对上诉人XX领所提意见,经查:XX领对其多次拦停正在行驶的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指证,足以认定。XX领为实现个人目的采取上述过激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XX领所提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XX领无视国法,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XX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XX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领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