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龙德华诉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发,XX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龙德发,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被告XX,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德发与被告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德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德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德发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