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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龙德华诉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发,XX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龙德发,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被告XX,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德发与被告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德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德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德发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