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斌与何大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何大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李诚。被告何大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何大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陈斌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斌负担2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陈斌2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