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杨喜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喜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杨喜芝,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杨喜芝的起诉状,要求大庆石油管理局给其办理位于大庆石油学校院内XX栋楼X单元X室房屋、大庆石油学校院内XX栋楼X单元X室房屋二套房屋的产权证,并返还多交的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房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不属于我院管辖,我院已告知起诉人向涉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其坚持在我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喜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敏代理审判员 程艳婷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