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白中义与白明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中义,白明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白中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明峰,教师。原告白中义诉被告白明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中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飞、被告白明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中义诉称,2000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转让价为17000元。约定如被告在2003年2月11日之前仍未交清购房款,则房屋仍属于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屋,但时至今日,历经催要,被告仍未给付分文,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或折价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白明峰辩称,一、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03年2月11日。但原告一直没有提出履行合同的请求,直至2015年3月20日我接到传票才知道此事;二、这份合同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因为家中贫困,父亲又身患××,而原告急于定亲,在父亲的逼迫下,我才签订的合同;三、被告于1997���至今就一直住在该房,并不是原告所说的签订合同后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居住使用。经审理本院查明,2000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新街白中义房子转让合同书,商定原告将位于邳州市原泇口乡新街的房子以1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先交付定金伍仟元,余款于2003年2月11日前付清,如不付清,房屋仍归原告所有,如付清房屋归被告所有。签订合同时该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书,房屋所占的土地也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白中义与被告白明峰所协议转让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该房地产未确定权属。所以其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效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白中义与被告白明��2000年2月11日签订的关于新街白中义房子转让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二、驳回原告白中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中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