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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款25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某存款、收入2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