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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尚全诉李玉松、何修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全,李玉松,何修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字第1039号原告周尚全,男。被告李玉松,男。被告何修凤,男。原告周尚全诉被告李玉松、何修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尚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松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尚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周尚全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