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枢与张楠、张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枢,张楠,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枢,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张楠,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唐枢诉被告张楠、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主文确定: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张楠欠原告唐枢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92万元、利息38万元,合计330万元。二、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张楠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2月、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2016年2月、3月、5月、6月、8月、9月每月各付1万元;于2015年1月、4月、7月、10月,2016年1月、4月、7月每月各付3万元;余款293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付款方式为:被告张楠每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原告唐枢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三、上述应付款,被告张楠若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原告可以就余款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张军对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被告张楠负担。因义务人张楠、张军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唐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楠、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楠、张军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楠、张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楠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唐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对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楠名下房产无处置权,目前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948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