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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天津诺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诺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诺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72号。法定代表人赵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公寓8-1-301。法定代表人刘泽华。申请执行人天津诺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839233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8392331元。执行过程中因暂无条件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3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