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牟成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成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成斌,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农民,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成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侬又嘉、杨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牟成斌到远成租车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云HB22**号的白色开瑞优优面包车。3日中午其路过西洋坡时,看见西洋坡顶阿八线150KM+900M处堆放有木头,遂决定盗窃木头后拿去出卖,因当时人多,其便等到当天晚上8时许开始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木料装进其租来后拆卸了后排座椅的云HB22**号面包车里,被发现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木料所有人徐某等人抓获。经鉴定,被盗杉木原木价值1160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牟成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牟成斌属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牟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牟成斌驾驶到远成租车行租来的云HB22**号白色开瑞优优面包车路过广南县杨柳井乡西洋坡顶阿八线150KM+900M处时,看见路边堆有杉木木料,遂生盗窃之心,因白天人多不便行窃,其驾车离开等到晚上8时许又转回去堆放木料的地方,将木料装进拆卸了后排座椅的云HB22**号面包车里,装了约一半时被发现,遂驾车逃跑,后在杨柳井茶厂被尾追其后的被害人徐某等人抓获,从车上查获被盗木料23根。经鉴定,被盗杉木价格人民币1160.06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牟成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正才审 判 员 王加荣审 判 员 马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凤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