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兴全与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全,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高兴全,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杨学文,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齐心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339547-9。法定代表人杨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林,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代礼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全与被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兴全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