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琳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琳,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5-1号原告周琳,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琳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在兴文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余款219.5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余款219.5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均审 判 员 杨 刚人民陪审员 熊桂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类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