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家才、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才,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101号申请人陈家才。委托代理人陈军(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经营者马华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号。委托代理人林绍峰(特别授权代理),系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家才、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闫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家才、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7日经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于2015年5月7日向申请人陈家才赔偿100,000元(已扣减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已付29,167.43元),申请人陈家才不得再以该纠纷为由向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提出任何赔偿请求。经审查,申请人陈家才、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家才、武汉市江岸区马大爷猪肚鸡店于2015年5月7日经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所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