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富贵晖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法定代表人肖凌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富贵晖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抚州市南城县。法定代表人邓春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富贵晖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抚州富贵晖轻纺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王建英人民陪审员陈日华人民陪审员黄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晓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