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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仁钢、汤元爽与汤元爽、黄美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钢,汤元爽,黄美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金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陈仁钢。被告:汤元爽。被告:黄美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钢与被告汤元爽、黄美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仁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