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仁钢、汤元爽与汤元爽、黄美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钢,汤元爽,黄美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金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陈仁钢。被告:汤元爽。被告:黄美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钢与被告汤元爽、黄美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仁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